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上 訴 人 周麗娟
徐薇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法官
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參與判決之法官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1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違背
法令。
本件原審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為
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為審判長法官鍾素鳳及法官郭俊德、陳心婷,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521頁),
惟參與判決之法官則為鍾素鳳、楊雅清及陳心婷,有該判決
可按,原審以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楊雅清參與判決,其法院之組織即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賴 惠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