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邱敏婷律師
陳義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黃瑞典為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瑞典,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黃瑞典並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玉 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