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王孟如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
上訴人蔣東濬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號),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雷仲達承受為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第三審訴訟程序中,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變更為雷仲達,其聲明承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黃 明 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