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林睿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0號),提起上訴,並
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
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8年1月12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其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原法院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8年1月12日起至111年3月12日止(共38個月)之薪資損失140萬6000元及加班費11萬5872元,並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亦均遭原審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並就
備位聲明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擴張金額為155萬4000元(即108年1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0日止共42個月之薪資)本息,
惟就加班費部分,未聲明不服;其
嗣將薪資損失金額減為152萬4000元本息,再改回薪資損失140萬6000元與加班費11萬5872元(計152萬1872元)本息。則上訴人就該加班費部分再為請求,係擴張
上訴聲明,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