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楊曜隆
楊康麟
簡玉春
共 同
鄭博晉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柏廷
共 同
吳絮琳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宜峻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浩然
訴 訟代理 人 林國忠律師
被 上訴 人 盧建佑
訴 訟代理 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結論
所載「第449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44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