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同
上列2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榮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瑞清
黃瑞唐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
系爭土地所有人,上訴人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興公司)則為相鄰之158-3、158-8地號(合稱158-3等地號)土地所有人。系爭土地因土壤重金屬銅濃度超過管制標準(下稱系爭污染),於民國104年間經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被上訴人為調查及整治該地,支出新臺幣986萬1,553元而受有損害。上訴人澤源有限公司(下稱澤源公司)於91年間向桃興公司負責人即上訴人黃順德承租位於158-3等地號土地上之系爭廠房,107年間檢測該廠房內空地,發現銅、鎳超標,其陰井及放流水特徵值以銅、鎳及鋅為主;且有2支管路自該廠房露出並插入系爭土地,越靠近該管路之土壤銅濃度越高,澤源公司無法證明未以該管路排放廢水,應認與系爭污染有關,無從以系爭土地地勢較高或上述放流水檢測結果銅未超標等事實,
反證證明該污染與澤源公司無關。桃興公司負責人黃順德將158-3等地號土地出租予澤源公司,未注意防免鄰地損害,且無法證明為無過失。各該公司均違反
民法第800條之1、第774條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系爭污染,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0條等規定,對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徐振程為澤源公司負責人,其執行該公司業務,違反土污法規定排放廢水,黃順德執行桃興公司業務,將系爭廠房出租予澤源公司,未注意防免鄰地損害,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各自與所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上開應負連帶責任之各組上訴人間,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21日始知上訴人之
侵權行為,於同年5月2日起訴,其
請求權未罹於
消滅時效。桃興公司將158-3等地號土地出租予澤源公司前,在該地進行翻砂,雖與系爭污染無關,但無法證明其使用之化學原料未造成系爭污染且無過失,此亦為造成系爭污染之原因。至157地號土地未與系爭土地直接相鄰,訴外人弘鎰電鍍股份有限公司於157地號土地從事之工作,難認與系爭污染有關。被上訴人之被
繼承人黃枝(90年1月14日死亡)於擔任桃興公司負責人
期間執行該公司業務,因過失使用化學原料造成系爭污染,視同被上訴人之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上訴人1/3之賠償責任
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
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