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上訴 人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陽人壽)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銘寬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陳以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4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以被上訴人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未依該會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作成自該日下午5時30分起接管之處分,並委由被上訴人安定基金為接管人。朝陽人壽於106年5月2日將主要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時,其淨值為負新臺幣(下同)29億8,003萬元。金管會於108年1月22日再以朝陽人壽經接管後,已無重建更生而回復正常營運之可能,作成自同年月26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下稱停業清理處分),且指派安定基金為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清理事宜,該停業清理處分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6號判決確定
於法有據,可見安定基金墊支之行政配套措施應否計價為27億8,003萬元(下稱
系爭債權),並不影響停業清理處分之合法,金管會非僅基於系爭債權存在之事實而作成該處分。至
朝陽人壽經清理後,上訴人有無賸餘財產可分配,繫乎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其得否請求分配賸餘財產之不安狀況,顯非本件確認訴訟得以除去。從而,上訴人訴請確認安定基金對朝陽人壽之系爭債權不存在,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應准許
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違
反證據法則,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等語,
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及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事項所為指摘,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
尚非不備理由。又證據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若認事實明瞭,自可即行裁判,毋庸再為調查。原審已說明無依
聲請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財務報表之股權淨值,是否等於企業在商業交易之實際價值,及安定基金給予南山人壽行政配套措施之價值等必要之理由,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不無誤會。至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民事判決,
核屬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予審酌。均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