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
抗 告 人 林欣融 原住6939 Georgia Ave.NW Apt#304 Wash
ington.DC 20012(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聲請承當訴訟事件,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4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本院上開裁定記載「抗告人林珈禎」應更正為
「抗告人林欣融」。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蔡 和 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