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2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聲請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66%,餘由相對人負擔,就其中相對人敗訴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