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
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
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
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