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235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
予以廢棄發回,臺南高分院為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對之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後,臺南高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86%,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裁定
駁回上訴,並由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