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
台上字第39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
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發回該院更為
裁判。該院
嗣以10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含
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
上訴不合法,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既不得請求相對人賠償其就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其聲請核定該部分之第三審
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至其聲請核定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5號事件之第三審
律師酬金部分,尚無不合,
爰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寶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