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上字第96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
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確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並已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准予訴訟救助,且相對人已同意伊精神補償費之請求,伊非顯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其
上訴及
追加之訴,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及在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為訴之追加為由,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亦與聲請人所述再審理由
無涉。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