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415號
112年度台聲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
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
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
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查聲
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83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應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徐 福 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