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確認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第三審為
法律審,被
上訴人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
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
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對造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亦得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件相對人對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9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
駁回其聲請,而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111年10月28日提出民事再審聲請
答辯狀,有前開裁定、答辯狀、
委任狀及收據等件
可稽(見本院卷5、6、73至79頁),經
核屬其基於防衛權益所必要,聲請人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