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林東陽
楊敏鵬
微米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陳國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
訴訟費用,關於駁回聲請人陳銘珠部分,由該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陳國安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52號裁定將相對人
上訴及
追加之訴駁回,並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
爰核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但聲請人陳銘珠
非上開第三審事件之
當事人,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林東陽、楊敏鵬、微米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陳銘珠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