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而聲請選任
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因
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6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
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甚明。
上揭裁定經送達至聲請人陳報(上訴狀
所載)地址,遭以遷移不明而退回,可認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