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莊樹仁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華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勞上字第54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前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效力及於上訴,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