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賈茹桂間請求支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
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507條
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