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蔡美惠
唐新民
唐葆真
張國煒
吳至知
吳曉雲
黃莉蓁
黃書明
吳桂月
共 同
周翰萱律師
孫小萍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上訴人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