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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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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聲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素瑩
上列
聲請
人因與
相對人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
台上
字第280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
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