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蔡惠雯
上列
聲請人因與冠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3號),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冠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事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
上開規定,其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就該事件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