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809號
相 對 人 陳和成
上列
聲請人因
相對人陳和成與FULL KANG CO.,LTD.(即富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號),聲請核定再
抗告程序律師酬金及由相對人墊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前項律師酬金由相對人墊付。
理 由
按選任特別
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
法律規定,為
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並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前因相對人之聲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富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進行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訴訟,並於該案再抗告程序(案列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號)中續行特別代理人職務,其聲請酌定選任再抗告程序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及命由相對人墊付,於法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