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12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107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91號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方 彬 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