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台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3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