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 代理 人 李佳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被 上訴 人 蘇超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耕公司)於民國93年3月9日與訴外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簽訂租約(下稱
系爭租約),承租○○市○○區○○段533、534地號公園用地,租期至96年3月8日(屆滿續租至103年3月8日)止。時任深耕公司總經理即被上訴人蘇超盛將系爭租約第10條台糖公司不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申請建照建築使用約款,於93年4月26日前某日變造為同意深耕公司申請建照建築使用並持以行使(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刑歷經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使不知情之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先後核發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與使用許
可證(下合稱系爭許可證)。深耕公司
嗣將以己為起造人名義之門牌○○市○○區○○路000巷00弄33、33-1號建物,再於94年間將上開建物出租予訴外人中科水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水世界公司)。蘇超盛為
上揭行使變造私文書
犯行時,對水世界公司於租期屆滿後之104年11月5日,逕自將部分建物分租予上訴人做健身房使用之事實,無從認識或預見;又非深耕公司交付系爭許可證予水世界公司負責人吳重培於105年8月5日以個人名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作為健身房使用;另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都發局早於台糖公司106年檢附刑事
確定判決向該局舉發前,已知悉蘇超盛前開犯行,而依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規,
主管機關對建築物使用人違規使用之裁罰,均不含撤銷建築或使用許可,是都發局
嗣後於107年3月30日始撤銷系爭許可證,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復以上訴人於104年11月5日與水世界公司簽約時,已明知承租之建物無占用土地之合法權源,隨時可能遭地主訴請
拆屋還地無法營業,經自行權衡風險損益後,仍願承租而投入營業成本經營健身工廠中科廠,非因信賴系爭許可證或建物之合法性,是其主張之停業損害與蘇超盛前開違法行為、深耕公司有無隱瞞系爭許可證核發係違法行政處分,或都發局有無怠於撤銷系爭許可證之行為間,均無相當
因果關係。從而,上訴人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5條規定,另對深耕公司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0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贅述,泛言理由不備、違反經驗、論理或
舉證責任分配法則,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