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陳敦豪律師
上 訴 人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運興為
上訴人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新法定代理人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後為
存續公司(合併基準日:民國113年12月31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賴運興,
嗣並於114年2月3日更名為藝舍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函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因當事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