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愛華
楊亞璇
楊亞庭
共 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呂宜樺律師
何宗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
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6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
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兩造於民國102年4月26日簽立合建契約書(下稱
系爭合建契約),上訴人以其所有○○市○○區○○段872、873、879之1、879之2、880、881
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合作興建大樓(下稱系爭合建案),依102年分屋會議結論關於各房屋面積之記載內容,僅係供全體權利人選定房屋及停車位參考,非為各房屋面積最終底定之結果,且依系爭合建契約第4.4條、第7.5條約定,上訴人楊亞璇、楊亞庭(下稱楊亞璇等2人)同意於被上訴人因配合都市設計審議而有變更規劃圖說之必要時,抑或於分屋時之規劃圖說面積與建管機關核定之變更後建照圖說有所不符時,應依建管機關實際審議核定之變更後建照圖說為準。楊亞璇等2人及其代理人即上訴人楊燈科早已知悉被上訴人為因應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查意見,經整體考量後將系爭合建案1樓房屋陽台設計至前方,且未表
異議,依系爭合建契約第4.3條約定,即應按被上訴人之規劃辦理,不得再為異議。被上訴人已依變更後之設計圖說興建完成,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規定陽台設置欄杆扶手,則楊亞璇等2人以其受分配之1樓編號S4、S5、S6、S7房屋前方設置有陽台及欄杆扶手,致分配房屋總面積虛灌陽台面積,且不便於大門外推使用,減損通常使用價值,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2.1.1條約定或
民法第227條第1項
準用給付不能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楊亞璇等2人所受損害,不能准許。又上訴人就系爭合建案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2.2條約定計算應分配之權利總值,經扣除102年分屋會議結論選定分配之房屋及停車位後,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3.2條約定,按上訴人於結算時之剩餘價值占全體權利人之剩餘價值比例,將銷售共同戶之淨所得分配予上訴人共新臺幣2,033萬9,217元,並無短少給付剩餘價值,且依系爭合建契約第5.1.2條、第7.2.2條、第7.3.1條、第7.3.2條約定及102年分屋會議結論,參互以觀,上訴人應分得之房屋及停車位,係以各權利人之權利總值為計算基準,與102年分屋會議結論所
臚列權利人分配之房屋主建物總面積無關,上訴人以其分配之房屋主建物總面積與102年分屋會議結論臚
列內容不同,主張依系爭合建契約第7.2條、第7.2.2條、第7.3.2條約定或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
給付遲延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亦無理由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予論斷及論斷矛盾、違法,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