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陳昌明
葉家馨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寄託孳息差額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係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依財政部民國57年函及96年函示內容,辦理其退休員工之上訴人及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羅敦華等90名選定人(下稱上訴人等91人)在職
期間員工定額儲蓄存款(下稱員工定額存款)與員工退休金儲蓄存款(下稱員工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定額存款合稱員工優惠存款)事宜。關於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就員工定額存款部分,自42年起,銀行行員儲蓄存款以每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限額,並於57、70、75年依序提高存款限額為12萬元、24萬元、48萬元,工員(工友)優惠存款限額則依序提高為7萬元、14萬元、28萬元;優惠存款利率部分,於57年間規定按最高放款利率辦理,於78年7月間改以13%計息。另就員工退休金存款部分,財政部於60年間規定行局退休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存款,按行員存款利率計息,
嗣自97年1月1日起,明定優惠存款限額為500萬元,有財政部102年間函送立法院該部與中央銀行共同研提之「國營銀行員工退休金及存款適用優惠存款利率(13%)之妥適性檢討報告」
可參,而國營銀行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歷年均以行政規則訂頒,且每年編列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是國營銀行辦理員工優惠存款之額度及利率等事項,係依財政部之指示內容
而定,
非不得變更。又據員工優惠存款帳戶之開戶總約定書(部分選定人未能調得該約定書)、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被上訴人之員工優惠存款悉按其活期儲蓄存款存戶約定事項辦理,未有何特別約定,亦無以固定利率年息13%計息之記載。被上訴人核發之一次退休金支付表記載內容,
核與財政部96年函揭示意旨一致。被上訴人業務手冊明細載明行員儲蓄存款之利率,依財政部57年函規定;員工退休金存款利率復
比照員工定額存款利率,若財政部調整各行庫行員儲蓄款額度或利率,被上訴人亦應隨之調整,
兩造自無按固定利率13%計息之
合意。是被上訴人依財政部107年6月29日台財庫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取消員工定額存款13%之優惠利率,改採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就96年12月31日前年資所計算之員工退休金存款,於優惠存款利息最低保障金額範圍內(經計算其相應本金為305萬9077元),維持13%優惠利率,本金逾305萬9077元至500萬元部分,逐年調降存款利率,自有所據。從而,上訴人等91人依員工優惠存款
消費寄託契約,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如附表二、三所示員工優惠存款不足年利率13%部分之利息差額,為無理由
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理由不備或適用法規不當,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