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共 同
被
上訴 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鄒秀芳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被 上訴 人 中環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參 加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超立為
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參加人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超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王超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