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參加人因
上訴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O六號裁定對於參加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未指定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其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大陸地區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