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陳言愷
參 加 人 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855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暨系爭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外,尚以
備位聲明,請求:㈠確認系爭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78萬7231元。㈡確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78萬7231元內有執行效力。前開備位聲明部分,
核屬訴之追加,依
前揭說明,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
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