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美雀
上列
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更正判決,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
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核無聲請人所指應更正為「新臺幣923萬9,711元」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即
非有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