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396號
抗 告 人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孫碩駿律師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何君麗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
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自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法院因認其上訴並
非合法,
乃以裁定
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