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53號
相 對 人 UNM Rainforest Innovations
法定
代理人 Elizabeth J. Kuuttila
上列
相對人與再
抗告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變更其外國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
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
本件對相對人應於國外為送達,
惟遭退件而無法送達,有我國駐洛杉磯辦事處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陳 容 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