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542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蘇州勝崴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聲請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列
強制執行案號,僅能釋明其有多起強制執行事件繫屬進行中,尚不足釋明其名下資產經執行、剩餘財產若干經濟窘迫;又其未能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未提出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之證明,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