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558號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3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準用第466
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其訴訟
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4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
訴訟代理人,
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其雖向本院
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39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是項裁定於113年6月1日送達於再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
足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
迄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