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577號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因
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600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為
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