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586號
抗 告 人 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因黃秀緞與蘇芳敏等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為受
確定判決之
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非受確定判決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本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為黃秀緞與蘇芳敏、許文斌、許吳素英、許書華(下稱蘇芳敏4人),抗告人幸福同學會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謝宜伶、洪惠娟、王岫雯、湯千慧、朱耀平、陳奕伃、許貽翔、張克豪(下合稱謝宜伶8人),均非該事件受判決之當事人,
乃抗告人以蘇芳敏4人、謝宜伶8人為再審
被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