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719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
本件原法院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113年度抗字第404號裁定係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
翌日起,算至同年月30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6月3日始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顯逾
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
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