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蘇榮義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程義福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法院90年度上字第223號判決訟爭土地早經分割,不得再為分割
等情,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自非合法,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