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抗字第903號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林書賓間
聲請再審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4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
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為
公示送達,有卷附本院公示送達公告
足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
迄未據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