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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簡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廖玉姬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