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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
法律
扶助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
聲請人
因陳巧蓮與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03年度
台上
字第165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扶助陳巧蓮,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