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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程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110年度
台上
字第20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
律師酬金
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