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022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徐依廷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理由不備、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
台聲字第1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
再審,係以:伊就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590號確定裁定(下稱1590號裁定),聲請再審,已合法表明其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顯有錯誤之情形,前訴訟程序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50條規定,廢棄1590號裁定,更為審理,其未載明法律依據,遽予裁定駁回,消極不適用
上揭法規
云云,為其論據。
惟核其所陳,
係表明對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或原確定裁定理由完備與否之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聲請意旨,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為無理由。 二、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