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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即
上訴人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
字第20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