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律師為其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
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其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不足以釋明其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次查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係規定,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及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
準用同法第3編第2章之規定,故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抗告,自毋庸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既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