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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50號
法定 代理人 江雄(即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碧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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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