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醫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懿德
律師(事務所:○○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1)為
聲請人之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原法院113年度醫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業獲准訴訟救助,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選任劉懿德律師為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
二、次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同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經新北地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
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